据了解,按照新政策,西安市、榆林市、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权限等同于省级发展改革委。西安市户县、高陵县等15个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权限等同于市级发展改革委。中省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备案权限等同于市级发展改革委。
省内适用备案制度的项目,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在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在市级发展改革委备案;投资额在5亿元以及5亿元以下的,在县(市、区)级发展改革委备案。房地产开发在项目开发建设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备案。
建立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规定凡是省内纳入统计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备案项目,项目单位完成备案手续后,在拟开工日期15天前,以书面形式向负责该项目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报告拟新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和拟开工时间。
